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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