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张某某,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电话:136XX****XX。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