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老祥诉蔡思林、贾国远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老祥,蔡思林,贾国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384号原告黄老祥,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苗族,无文化,农民。被告蔡思林,男,系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干警。被告贾国远,男,系从江县森林公安局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老祥与被告蔡思林、贾国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老祥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老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黄老祥负担。审判员 陆 胜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