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袁凤碧诉尚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凤碧,尚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袁凤碧,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被告尚朝平,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关于原告袁凤碧诉被告尚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凤碧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崇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松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