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312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家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