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8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与顾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8972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高丛梅,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一×。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武清工作,被告在天津市里工作常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于2009年3月6日婚生一子,取名顾二×。孩子出生后夫妻感情依旧没有改善,2012年10月31日原告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2012年11月18日被告强行从原告处将孩子带走,原告又诉至法院经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已无和好可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顾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3月6日婚生一子,取名顾二×,现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工作异地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感情逐渐淡漠。原告曾于2012年10月31日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和好。2013年5月13日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缺席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婚生子顾二×现在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顾二×已经习惯了现在的生活学习环境,考虑到现在孩子的利益,决定将诉请第二项撤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婚姻,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且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法庭调解和好,但随后被告离家不再同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可见夫妻关系并未好转,后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未准予。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请撤回,本院予以尊重。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曹××与被告顾一×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涛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人民陪审员 殷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俊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_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_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_(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_(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_(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_(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_(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_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