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茂名市金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金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59号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汝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兴科,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茂名市金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金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坤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