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琼煌、朱细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朝阳,该行资产管理中心员工。被告贺琼煌。被告朱细枚(被告贺琼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琼煌、朱细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琼煌、朱细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贺琼煌、朱细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琼煌、朱细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开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