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申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毛福海与被申请人王明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福海,王明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毛福海,男,汉族,1951年3月31日出生,住郑州。委托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明遂,男,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住郑州。再审申请人毛福海因与被申请人王明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福海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毛福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毛福海在为王明遂建造房屋过程中,因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工程停工,毛福海带领工人撤场,毛福海尚有部分费用未能得到。因毛福海的撤场,王明遂的房屋至今未能建成,亦造成王明遂有一定损失。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判令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并无不当。故毛福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毛福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福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国庆审 判 员  王培强代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相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