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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燕文与吴冰、黄荣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文,吴冰,黄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王燕文。被执行人吴冰。被执行人黄荣德。本院在执行王燕文申请执行吴冰、黄荣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发现并已冻结被执行人黄荣德的工资账户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冰、黄荣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被执行人吴冰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目前无法处置。由于本案执行被执行人黄荣德的工资账户耗时较长,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