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孟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孟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476-1号原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锋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卜会兰,女,汉族。被告:王孟孟,男,汉族。原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孟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