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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饮尚酷(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饮尚酷(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饮尚酷(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SAKAKURUMASARU,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王惠英,职务不详。担保人张春,男,住上海市。担保人李秀清,女,住上海市。担保人张依然,女,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饮尚酷(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张春、李秀清、张依然提供其名下的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7弄18号701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春、李秀清、张依然名下的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7弄18号7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浩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