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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许小健盗窃罪,许小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84号罪犯许小健,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瑞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小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在罪犯许小健服刑期间,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温瑞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小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原犯盗窃罪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1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沙洋刑执字第040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许小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小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四个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罪犯许小健已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小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许小健犯数罪,所犯抢劫罪属严重暴力犯罪,且未足额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小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移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