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国辉与李洪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辉,李洪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87号原告:林国辉,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洪任,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林国辉诉被告李洪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华存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丽珍担任记录。原告林国辉和被告李洪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林国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按原告林国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国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林国辉负担。审判员  莫华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