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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郭某某,贾永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084号原告郭艳郭某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艾好峁村140号。被告贾永山某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艾好峁村140号。本院在审理郭艳郭某某与贾永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艳郭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艳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实收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