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郭某某,贾永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084号原告郭艳郭某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艾好峁村140号。被告贾永山某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艾好峁村140号。本院在审理郭艳郭某某与贾永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艳郭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艳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实收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