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盛楚林与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楚林,杨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339-3号申请执行人盛楚林,男,户籍住址广东省仁化县。被执行人杨秀英,女,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盛楚林与被执行人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秀英所占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永福苑XX01号房产权利份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秀英名下的如下银行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40000224XXX632账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的774452XXX91账户、在交通银行开立的443902414xxx202账户;另冻结了被执行人配偶陈稳庚在交通银行开立的40000224XXX632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因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秀英所占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永福苑XX01号房产权利份额的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秀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40000224XXX632账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的774452XXX91账户、在交通银行开立的443902414xxx202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秀英配偶陈稳庚在交通银行开立的40000224XXX63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