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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正体与郑定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正体,郑定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施正体。被告郑定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正体与被告郑定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正体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施正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正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施正体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