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任志斌、江西瑞明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志斌,江西瑞明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48号申请人任志斌,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申请人江西瑞明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608158-1。法定代表人,王宜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任志斌称:2013年,被申请人因企业生产需要资金周转,向申请人提出借款要求,申请人等25人陆续向北申请人出借现金,累计出借现金人民币795万元,现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被申请人都以各种理由拒绝,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归还借款,被申请人都哟各种理由拒绝,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又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的嫌疑。为了维护申请人利益,特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厂房、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795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称:2014年12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欧尔玛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江西欧尔玛陶瓷有限公司总额为人民币99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存进、吴锋、吴道煜、罗朝萍、吴乐和、黄秀凤、赵建华、陈彩连、肖鸿声、郑云环、高旭华等11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人民币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由上述11名被申请人对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申请人于同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江西欧尔玛陶瓷有限公司发放融资99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2日。201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江西欧尔玛陶瓷有限公司因债务严重被迫停产,尚欠贷款940万元及利息35147.74元不能偿还。根据合同约定,如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有权宣布贷款合同及贷款立即到期,并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因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435147.74元及其他等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西欧尔玛陶瓷有限公司、郑存进、吴锋、吴道煜、罗朝萍、吴乐和、黄秀凤、赵建华、陈彩连、肖鸿声、郑云环、高旭华的银行存款9435147.74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漆慧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