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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刘国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瑞霞,刘国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霞,女,生于1980年10月10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兵,男,生于1976年10月20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王瑞霞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瑞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瑞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瑞霞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瑞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左亚玲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瑞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