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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国平、康忠海与康忠海、瞿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康忠海,瞿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929号原告:张国平。被告:康忠海。被告:瞿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与被告康忠海、瞿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