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国平、康忠海与康忠海、瞿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康忠海,瞿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929号原告:张国平。被告:康忠海。被告:瞿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与被告康忠海、瞿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