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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苗莉与刘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莉,刘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苗莉。被告: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莉为与被告刘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莉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华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