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该案房产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申请人申请要求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