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吴秀娟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娟,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209号原告吴秀娟。委托代理人苗阳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吴秀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