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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7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793-2号原告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曲阳路800号3101室。法定代表人黄爱峰,董事长。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中南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原告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7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