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中建亚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建亚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建亚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武汉市化工区八吉府前锋村。法定代表人孙皖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贯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宏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建亚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155元;2、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建亚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70,000元;3、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用8,0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68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