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晓峰与李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马晓峰。委托代理人刘玉刚、谢明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香。委托代理人杨荣艳,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马晓峰诉称,原、被告及李淑娥于2015年3月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淑娥将对本案被告李永香的债权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原告马晓峰。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截至2015年3月1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李永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34万元(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顾 峥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