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成斌与王成孝、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斌,王成孝,王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897���原告郑成斌,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委托代理人何明明,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成孝,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彦,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斌诉被告王成孝、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斌撤回对被告王成孝、王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郑成斌负担。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