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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成斌与王成孝、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斌,王成孝,王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897���原告郑成斌,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委托代理人何明明,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成孝,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彦,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斌诉被告王成孝、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斌撤回对被告王成孝、王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郑成斌负担。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