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杜长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华,杜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华,女,生于1961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杜长林,男,生于1961年5月8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民终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明华申请执行杜长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长林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继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民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