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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杜长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华,杜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华,女,生于1961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杜长林,男,生于1961年5月8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民终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明华申请执行杜长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长林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继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民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