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418-1号原告薛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430元,现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30元,退还原告薛某某215元,下剩21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