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和清与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清,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58号原告:刘和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清与被告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刘和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天至姚河公路改造工程中道义至七里冲段的施工工程款1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汪义思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岳西县天堂镇衙前村上坂组的房产(房权证岳私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和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天至姚河公路改造工程中道义至七里冲段的施工工程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立即查封案外人汪义思所有的坐落于岳西县天堂镇衙前村上坂组的房产(房权证岳私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