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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罗庆华、李桂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罗庆华,李桂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李建明,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潘孝明、罗锦文,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庆华,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告李桂娥,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罗庆华、李桂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明于2015年8月10日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10元,由原告李建明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潇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