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三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马存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马存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张文学,男,1991年3月5日出生。被告马存得,男,出生年月不祥。原告张文学诉被告马存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文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