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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三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马存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马存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张文学,男,1991年3月5日出生。被告马存得,男,出生年月不祥。原告张文学诉被告马存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文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