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与王艺菲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王艺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车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艺菲,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艺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3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艺菲将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腾空返还给原告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租金120672,承担案件受理费466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722元,以上共计123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银川市兴庆区该营业房已腾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艺菲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艺菲名下无车辆;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艺菲名下无房产。现因被执行人王艺菲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红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艺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巨 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恒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