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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沂沃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希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沃德机械有限公司,徐希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临沂沃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延安路115号顺连工业园沃德机械。法定代表人朱崇君,董事长。被告徐希锋,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山区北园路302号10号楼4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沃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希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原告临沂沃德机械有限公司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其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邮件因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文书退回之日(2015年8月11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因原告临沂沃德机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沃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峰审 判 员  庄桂芹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