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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黄泽新与刘华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新,刘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65号原告黄泽新,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维考,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华华,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泽新诉被告刘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泽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泽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泽新负担。审 判 员  朱和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 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