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干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肖某女与邓某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肖某女,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李玮,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女诉被告邓某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家庭矛盾调和问题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