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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程桂树、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程桂树,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王建国委托代理人姜岩,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桂树被告张莉(曾用名张依)原告王建国与被告程桂树、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程桂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程桂树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被告张莉作为连带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此款因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你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王建国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人程桂树,担保人张依,2013年6月17日”。被告程桂树辩称:我认这笔钱,现在没能力还。被告张莉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被告程桂树因偿还别人欠款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被告张莉承担保证责任。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桂树因合法支出向原告借款应付偿还之责。被告张莉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程桂树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之间在借款时未约定支付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桂树偿还原告王建国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一次内付清。二、被告张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程桂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