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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海深与刘小山、黄泽贤、曾思华、深圳市特瑞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深,刘小山,黄泽贤,曾思华,深圳市特瑞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许海深,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山,男。被告黄泽贤,女。被告曾思华,男。被告深圳市特瑞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深诉被告刘小山、黄泽贤、曾思华、深圳市特瑞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币种:人民币,下同),并由担保人深圳市创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小山、黄泽贤、曾思华、深圳市特瑞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份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宏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