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海深与刘小山、黄泽贤、曾思华、深圳市特瑞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深,刘小山,黄泽贤,曾思华,深圳市特瑞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许海深,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山,男。被告黄泽贤,女。被告曾思华,男。被告深圳市特瑞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深诉被告刘小山、黄泽贤、曾思华、深圳市特瑞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币种:人民币,下同),并由担保人深圳市创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小山、黄泽贤、曾思华、深圳市特瑞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份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宏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