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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于会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丛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