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于会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丛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