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远国、徐纯家与徐纯家、徐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张远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艾文意(代理权限:代写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收集整理证据,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领执行款),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纯家,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佘洪军(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收集证据,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随县环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强,自由职业。被告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解放路245号。法定代表人谭天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加朝(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方彪(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居项目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国与被告徐纯家、徐强、随州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