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枣庄市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黄崇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88号申请人枣庄市金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会,董事长。被申请人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崇臣,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枣庄市金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黄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枣庄市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黄崇臣银行存款1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物一宗,并以登记在黄崇君名下的鲁D×××××号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黄崇臣银行存款1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物一宗。二、查封黄崇君鲁D×××××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