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争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张争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南上照村。法定代表人薛怀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艇,男,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争辉,男,陕西省礼泉县人。本院受理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争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被告张争辉具体住址,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向该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地址,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之起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