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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镇懿与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镇懿,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13号原告成镇懿,女,生于1984年6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工二村。被告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6-3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镇懿诉被告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镇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镇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镇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镇懿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馨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