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朱心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朱心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法定代理人毛朋。法定代理人XX芳。委托代理人毛明成。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心正,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毛某某申请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朱心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文晓兴审判员 张德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常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