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长源标准件有限公司与上海珠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长源标准件有限公司,上海珠金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785号原告江阴市长源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瑜,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珠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长源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5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8.50元,由原告江阴市长源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静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