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5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利友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与龙信思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利友同辉科技有限公司,龙信思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5245号原告北京利友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526。组织机构代码:07412573-8。法定代表人焦永海,董事长。被告龙信思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3单元C座8B。组织机构代码:08967376-1。法定代表人姜春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利友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友公司)诉被告龙信思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友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利友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利友同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九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利友同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其余五千二百四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北京利友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