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洪碧与陈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碧,陈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36号原告张洪碧,女,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明星,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碧与被告陈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碧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碧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碧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张洪碧承担。审判员 刘晓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