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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洪碧与陈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碧,陈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36号原告张洪碧,女,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明星,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碧与被告陈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碧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碧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碧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张洪碧承担。审判员  刘晓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