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树聪与王正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富,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刘先富,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王鉴秋,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345-7号。法定代表人唐忠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富与被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9.00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9184.50元,由原告刘先富承担。审 判 长 黄富久人民陪审员 肖元忠人民陪审员 罗怀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