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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潘建红与李安梅、王振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05-2号原告潘建红,市民。被告李安梅,市民。被告王振杰,市民。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做出(2015)昌民初字第18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潘建红申请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安梅在北京中信银行帐号为71×××17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陈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刘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