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远博行与陈凯彬、陈向宽、何春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962号本院对原告远博行与被告陈凯彬、陈向宽、何春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判决书中,部分内容的表述有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第三行原告远博行的公民身份号码变更为“411622200904114559”。审判员陈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